今年上半年環保領域最熱關鍵詞非“土壤修復”莫屬。隨著“土十條”之后一系列政策出臺,以及首部土壤污染防治專項法律通過審議,土壤修復行業規則雛形日漸清晰,土壤修復行業將成為“十三五”期間發展空間最大的環保細分行業之一,且保有長期發展潛力。
自2016年“土十條”出臺后,土壤修復行業有了明確的時間表和任務書,目前全國多個省市,如湖南省、廣西壯族自治區等都在醞釀出臺針對地方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此外,相關配套政策標準也陸續出臺,梳理了“土十條”頒布以來土壤環境管理相關政策,以及下階段重點政策展望,供參考。
一、發布《土壤 電導率的測定電極法》等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公告2016年 第47號
2016年06月27日,環境保護部批準并發布《土壤 電導率的測定 電極法》等六項標準為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其中土壤類標準名稱、編號如下:
(一)《土壤 電導率的測定 電極法》(HJ 802-2016);
(二)《土壤和沉積物 12種金屬元素的測定 王水提取-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HJ 803-2016);
(三)《土壤 8種有效態元素的測定 二乙烯三胺五乙酸浸提-電感耦合等離子體發射光譜法》(HJ 804-2016);
(四)《土壤和沉積物 多環芳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質譜法》(HJ 805-2016)。
影響:有助于建立統一的環境監管標準體系,為推進我國環境監測行業全面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撐。
二、印發《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財建[2016] 601號
2016年08月11日,財政部、環保部制定并印發《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專項資金重點支持范圍包括:
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及相關監測評估;
土壤污染風險管控; 污染土壤修復與治理;
關系我國生態安全格局的重大生態工程中的土壤生態修復與治理;
土壤環境監管能力提升以及與土壤環境質量改善密切相關的其他內容
影響:規范和加強了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管理,有助于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三、修改《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審查和許可指南》
公告2016年 第65號
2016年10月25日,為做好新建危險廢物利用處置項目在試生產期間經營許可證的申請和審批工作,環保部對《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審查和許可指南》部分條款進行修改,對照表如下:
影響:明確要求地方環保部門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關于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有關規定,新建危險廢物利用處置項目必須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后,方可投入試生產。
四、制定《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公告2016年 第72號
2016年12月08日,環境保護部組織制定了《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亮點內容如下:
(一)限定規模。對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的水泥窯的窯型規模進行了規定,從環保角度對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銜接標準。與《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充分銜接,進一步明確了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的除塵要求。
(三)明確機制。明確提出協同處置廢物的水泥企業應建立清潔生產推行機制,提高清潔生產水平。
影響:有助于進一步完善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引導水泥行業綠色循環低碳發展,從而指導污染防治,保障人體健康和生態安全。
五、公布《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
部令 第42號
2016年12月31日,環保部公布《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制定主要有四大類總體考慮:
明確監管重點。 突出風險管控。 強化信息公開。 明確土地使用權人、土壤污染責任人、專業機構及第三方機構的責任。 影響:為加強污染地塊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提供支撐,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摸索經驗,有助于防范污染地塊環境風險、保障再開發利用的環境安全、加強污染地塊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 六、調整《進口廢物管理目錄》,調整7項固體廢物種類 公告2016年 第3號 2017年1月13日,為進一步規范固體廢物進口管理,防治進口廢物環境污染,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固體廢物進口管理辦法》,結合《進口廢物管理目錄》執行情況,對《進口廢物管理目錄》進行如下調整: 將“1703100000 甘蔗糖蜜”、“1703900000 其他糖蜜”、“2525300000 云母廢料”、“2804619011含硅量>99.9999999%的多晶硅廢碎料”、“2804619091 其他含硅量不少于99.99%的硅廢碎料”、“4004000090 未硫化橡膠廢碎料、下腳料及其粉、粒”、“4115200090 成品皮革、皮革制品或再生皮革的邊角料”等7種固體廢物,從《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調入《禁止進口固體廢物目錄》。 影響:進一步規范固體廢物進口管理,防治進口廢物對我國土壤環境污染。 七、發布《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查指南(試行)》 公告2017年 第22號 2017年5月31日印發《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查指南(試行)》。《指南》適用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單位申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包括新申請、重新申請領取和換證)的審查。 主要內容包括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單位關于技術人員、危險廢物運輸、協同處置工藝和設施、規章制度與事故應急等方面的審查要求以及針對不同運營模式申請單位的許可證頒發方式等。特別是對協同處置的全過程提出了詳細的要求,包括對廠區、水泥窯、貯存、預處理、場內輸送、廢物投加位置與投加量、協同處置的規模與類別、污染物排放控制、化學分析與質量控制和水泥窯性能測試(試燒)等提出相應的審查要點與要求。 影響:強化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行業環境監管,為指導和規范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技術審查提供重要依據。 八、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通過全國人大審議,并公開征求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已于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中進行了審議,這是我國第一部土壤污染防治領域的專門法律。 主要原則:污染者擔責 ◆土壤污染責任人無法承擔修復責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代為修復 影響:有利于盡早改變我國尚缺乏土壤污染防治專門法律的局面。 下階段重點政策展望 今年年底將出臺農用地、建設用地土壤環境標準。 環保部修訂編制的農用地、建設用地土壤環境標準計劃于年底前出臺。其中,《農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將依據土壤污染程度、農產品質量情況,將耕地劃分為優先保護類、安全利用類和嚴格管控類三個類別,分類管理。目前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環境標準已完成征求意見工作,將進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報批。 《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總體方案》將在2018年底前查明農用地土壤污染影響狀況。 環保部會同財政部、國土部、農業部、衛計委聯合編制了《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總體方案》。本次詳查以農用地和重點行業企業用地為重點,計劃在2018年底前查明農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積、分布及其對農產品質量的影響,2020年底前掌握重點行業企業用地中污染地塊的分布及其環境風險情況。
土地使用權人
◆有保護土壤的義務,應當對可能污染土壤的行為采取有效預防措施
土壤污染責任人
◆承擔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義務
政府
◆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負責
◆設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農用地土壤污染治理和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無法認定或者消亡的土壤污染治理。
農用地污染治理
◆需要修復的,由土壤污染責任人負責修復
◆由此產生的費用,有權向土壤污染責任人追償
建設用地污染治理
◆由土壤污染責任人、土地使用權人和政府順序承擔防治責任
◆未達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禁止開工建設任何與修復無關的項目
(審核編輯: 智匯小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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