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無錫市衛計委印發《關于建立無錫市藥品、醫用耗材及醫用設備供應商不良記錄及“黑名單” 的規定(試行)》的通知。
通知明確了違規行為的界定準則、不良記錄和黑名單情況,并提出對應的懲罰措施。
通知要求,對一次列入供應商不良記錄的醫藥生產流通企業及其代理人,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在名單公布后2年內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購入其藥品、醫用耗材和醫用設備,原簽訂的購銷合同即時終止。
而針對列入“黑名單”的醫藥生產流通企業及其代理人,要求3年內不得以任何名義、任何形式購入其藥品、醫用耗材和醫用設備,原簽訂的購銷合同即時終止。民營醫療機構參照執行。
實際上,針對列入“不良記錄”和“黑名單”的藥商,各地都有相應的措施進行懲治,并且懲罰力度各有不同。
例如,今年1月2日,廣東9部門發布《關于印發2018年糾正醫藥購銷領域和醫療服務中不正之風專項治理工作要點的通知》,規范藥品耗材產銷用行為,推進醫藥代表備案管理。
其中要求,對于利用醫藥代表身份參與產品銷售、藥品統方、處理票款、商業賄賂、提供捐贈、誤導用藥、歪曲療效、隱匿不良信息等與其工作無關的行為,應當列入“黑名單”并上報相關管理部門。對所屬醫藥代表違規情況嚴重的醫藥企業實施多部門聯合懲戒,形成一處失信、寸步難行的治理局面。
2017年1月10日,山東省衛計委印發修訂后的《山東省藥品集中采購不良記錄管理辦法》,要求凡列入商業賄賂不良記錄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取消該企業所有產品的網上集中采購資格;省藥品集中采購機構自處理決定公布之日起兩年內不接受其任何產品網上集中采購申請。全省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兩年內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購其藥品,原簽訂的購銷合同終止。
另外,早在2015年,甘肅省就曾印發《藥品醫療器械監督管理黑名單制度(試行)》的通知,文件明確表示,列入“黑名單”的藥品醫療器械企業公示期為一年,在被列入黑名單期間,藥商和醫療機構每個季度要向有關部門報告藥品醫療器械安全生產經營和使用情況;被列入重點監管對象,每月至少進行一次監督檢查,追蹤整改情況;其主要負責人三年內不得參加評先評優。
實際上,醫藥反腐是業內非常關心的一個話題。筆者了解到,此前,就有業內專家指出,藥品質量問題特別是假劣藥出現在公立醫療機構,其背后一定存在著不同程度的腐敗問題。
該專家表示,藥品回扣泛濫沒有得到有效的根治,其根據原因是藥品集中招標制度存在缺陷,在某種程度上助長了假劣藥發生的概率。要想醫療機構的藥品質量有保障,社會反腐與公立醫院內部廉政建設不可缺。
從目前來看,醫藥反腐力度已經越來越大,將有利于我國醫療機構的穩定運行,保證藥品的質量安全。
(審核編輯: 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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